2008年5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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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馆老板“打抱不平”招来抢劫罪
通讯员 叶长杉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曾吃过出“老千”苦头的刘某最受不了的就是赌博作假。当朋友赌博输钱并怀疑人家出“老千”后,刘某立即带人去“打抱不平”,抢了人家的赌资归还朋友,但这次义气行事让刘某付出了沉痛的代价。近日,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抢劫赌资被判抢劫罪,这种特殊的抢劫案较为少见。
  
  为老乡出气出手抢赌资
  28岁的刘某是四川人,和老乡李某、叶某在温岭泽国镇株松村开有一家茶馆。在茶馆里,不时有人赌博,刘某和李某偶尔也“玩玩”。为此,刘某还曾输过不少钱。
  2007年1月24日下午,刘某接到李某的电话,说自己输了钱,茶馆里有人诈赌。听到诈赌一说,刘某怒不可遏,他觉得自己以前就是吃了人家诈赌的亏。刘某当即带上另两个老乡一起赶往茶馆,去时他们还带上了钢管等工具。
  赶到茶馆后,刘某等人便对赢了钱的河南人孙某、宋某、刘某、张某等4人进行殴打,认为他们出“老千”。这样还不解气,刘某等人又要求他们脱下外衣裤,并强行从这4人身上搜走了现金5000多元。刘某把搜出来的这些钱全部退还给了几个输钱的参赌人。
  在强行搜身的过程中,刘某等人还搜走了宋某的一张银行卡,在强迫宋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,刘某指使张某(另案处理)持卡到银行领取现金。可张某在取钱时发现宋某所说的密码不正确,于是电话告诉了刘某,刘便又用钢管、木凳对宋某、孙某等4人再次殴打,并逼迫宋某说出了真实的密码。随后,刘某在电话中告诉了张某密码,守在银行的张某于是成功地从宋某的银行卡中取出了4000元现金。这4000元现金除用作吃饭等挥霍外,余下部分都落入了刘某的腰包。

  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?
  在赌博中赢了钱的宋某、孙某等4人均不同程度受伤,其中孙某的左肱骨髁上、滑车及尺骨鹰嘴等处粉碎性骨折,经鉴定构成重伤。
  2007年10月,刘某被温岭市公安局抓获。2008年2月15日,温岭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。3月17日,检察院变更起诉,指控刘某犯抢劫罪。
  3月3日、4月1日,温岭法院先后两次对此案开庭审理。审理中,刘某到底是否构成抢劫罪成了争议的焦点。
  庭审时被告人刘某辩解说,孙某等人赌博作假在先,他当时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,只是要为输钱的老乡拿回钱。
  而刘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,刘某等人所抢的赌资5000元已经还给了输钱的参赌人员,从宋某银行卡中所取的钱也与5000元现金性质相同,虽然都是使用暴力抢得,但这些钱都是赌资,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财产,因此不构成抢劫罪。

  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判定抢劫罪
  温岭法院一审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条的规定,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(赢了但还没有得到的赌资)为抢劫对象,一般不以抢劫定罪处罚。
  那么刘某当天与几个同伙一起抢钱的行为该如何认定?法院认为,案发当天,刘某本人并未参与茶馆的赌博,而是在接到老乡的电话后才赶到赌博现场,并以孙某、宋某等4人作假为由对他们当场实施暴力,搜取5000多元现金及银行卡。其中5000多元现金虽作为赌资交给了在场的参赌输钱的人员,但这属于对赃款的处置,不影响抢劫的性质。另外,用暴力逼迫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,并以此从宋某银行卡上取出4000元现金,这笔钱既不是宋某等人当场所赢的赌资,也不是刘某以前赌博所输的赌资,而是宋某个人的合法财产。但刘某在取得这些钱后用于和同伙吃饭等挥霍,余下的近千元则由其本人控制。综合所有情况,法院认为刘某的主观上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,客观上以暴力手段劫取了他人财物,因此无论是抢得的5000元现金还是从银行卡中提取的4000元,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,应以抢劫罪论处。
  4月29日,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
  抢劫赌博款被判抢劫罪的案件很少见。温岭法院的法官介绍说,抢劫赌资是否也会构成抢劫罪,要分两种情况来看: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看,一种是参与赌博的人抢劫赌博款,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;另一种是未参与赌博的人抢劫赌博款,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,就要以抢劫罪论处。